裁判文书详情

李*、甄**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甄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甄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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