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甄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甄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诉樊*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关*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付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