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付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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