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迁西县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自动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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