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宋*、李*、刘*、郝*、韦*、乔*、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赤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宋*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9986.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被执行人李*、刘*、郝*、韦*、乔*、张**、张**各赔偿申请执行人4993.43元,各负担案件受理费1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李*、刘*、郝*、韦*、乔*、张**、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李*、刘*、郝*、韦*、乔*、张**、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中被执行人刘*、郝*、韦*、乔*、张**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李*、张**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李*、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赤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宋*、李*、张*乙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王*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