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与被告李*、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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