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迁西县三屯营镇侯庄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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