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来诉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来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付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甄**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