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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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