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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