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杨*、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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