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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