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小花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小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郭**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诉樊*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