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小花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小花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小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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