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安新**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甲撤回对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郭**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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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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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