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王**、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安新**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甲撤回对被告王**、杨**、陈**、刘**、白某甲、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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