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张**与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逯**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与刘*、田**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敖汉旗**有限公司与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孙**、马**与隆化县**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