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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被告滦**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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