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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