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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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