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