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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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