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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存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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