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原告白**与被告张**、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德邦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与苏**、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