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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