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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