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原告吴**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闫*与车彦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印*、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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