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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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