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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