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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我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存在枉法裁判,我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款规定。2013年10月14日原审第一次开庭,我出具了公安医院住院病例及鉴定意见等,但原审中要求我到社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受伤的因果关系,我没同意进行鉴定,我认为公安医院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我认为应当由杨**承担100%责任,原审判决我自己承担30%是不正确的。原审判决没有按照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杨**承担100%责任,而是让他承担70%责任,属于枉法裁判。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杨**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申请人王**以原审审判人员存在该款规定的枉法裁判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但未能提供确认原审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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