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马**沈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沈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