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代志恒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志恒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志恒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志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志恒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