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志恒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志恒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志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志恒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苑**与沈阳**心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百胜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刘**、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沈阳医**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马**沈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于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马**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新诉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