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王**、丛海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王**、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王**、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