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马**、沈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原告代志恒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马**沈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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