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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