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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被告沈阳兴**心有限公司、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被告沈阳兴**心有限公司、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出现新情况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1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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