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沈阳**限公司、辽宁**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原告吴**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曲慕*、被告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曲**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樑诉被告沈阳市**责任公司、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滨诉被告沈阳康**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被告沈阳兴**心有限公司、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