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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被告沈阳**限公司、辽宁**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沈阳**限公司、辽宁**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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