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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曲慕*、被告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曲慕*、被告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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