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曲慕*、被告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告吴**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曲**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闫*与车彦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樑诉被告沈阳市**责任公司、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教富兰被告沈阳**限公司、辽宁**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被告沈阳**限公司、辽宁**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滨诉被告沈阳康**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