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不能提供被告王**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公告送达,且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胡*樑诉被告沈阳市**责任公司、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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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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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与沈阳**心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百胜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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