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诉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不能提供被告王**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公告送达,且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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