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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沈阳华**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沈阳华**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回去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鹏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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