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许传金、大连**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许**、大连**有限公司、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2012)庄*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王**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大连**民法院,大连**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大民一终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26882元,余款50771.69元未给付。权利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经济损失50771.69元(不含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大民一终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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