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徐**、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庄*初字第49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及标的额:经济损失6762.62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徐**在银行存款6000元,尚欠762.62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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