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与被申请执行人范**、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鞍岫执字第1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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