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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军诉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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