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军诉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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