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张**与关**、关*、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张**诉被告关永*、关*、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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