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孙**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于**与杨**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仁香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张**与关**、关*、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