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