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虽电话联系出现意外事件,但其并未提供发生意外的证据。故周*经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