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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虽电话联系出现意外事件,但其并未提供发生意外的证据。故周*经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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