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已对原告赔偿完毕”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郭**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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