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进行赔偿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