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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邱**、新宾满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诉被告邱**、新宾满**木镇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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