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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殷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殷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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