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刘*乙、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刘*乙、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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