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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