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黄*、陈*、黄*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陈*、黄*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张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高**与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某某、朱某某诉田某某、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刘*乙、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海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陈*诉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诉李*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张*甲诉秦**、秦**、张*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葫芦岛某有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