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诉韩**(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绥执字第00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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