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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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