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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