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平诉被告王国军、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再审申请人毕**与被申请人毕**、赵**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于政、于营与被申请人张国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仉瑞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诉被告尹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海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与被告殷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